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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任游与陈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任游,陈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880号原告:林任游,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众,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峰,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林任游与被告陈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林任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任游以与被告陈世峰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任游撤诉。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计3144元,由林任游负担。审判员  许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