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78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 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