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案外人刘由才与申请执行人张钦华、被执行人郭夕生、谭胜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钦华,郭夕生,谭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异6号案外人:刘由才,男,生于1969年4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执行人:张钦华,男,生于1985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郭夕生,男,生于1957年11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谭盛林,女,生于1970年3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钦华与被执行人郭夕生、谭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由才于2017年5月1日对本院向其送达的欲将被执行人郭夕生持有的大竹县久通煤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抵偿给张钦华的通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刘由才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民事执行案件案外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由才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冯 丹人民陪审员 舒良敬人民陪审员 杨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桂玮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