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5泰兴市同济工程机械厂与泰兴市泰齿减速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同济工程机械厂,泰兴市泰齿减速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同济工程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周林龙,厂长。被执行人:泰兴市泰齿减速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园,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泰兴市同济工程机械厂与泰兴市泰齿减速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兴市,且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被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同济工程机械厂与泰兴市泰齿减速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