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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向开云与李文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开云,李文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599号原告:向开云,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被告:李文永,男,彝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开云与被告李文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开云以被告已支付介绍费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开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开云负担。审判员 杨 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毕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