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向开云与李文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开云,李文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599号原告:向开云,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被告:李文永,男,彝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开云与被告李文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开云以被告已支付介绍费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开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开云负担。审判员 杨 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毕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