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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91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在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审判员 宗 帅代审判员 徐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振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