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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子根与被告浏阳市澄潭江动物防疫检疫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根,浏阳市澄潭江动物防疫检疫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135号原告刘子根,男,193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贤佑,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澄潭江动物防疫检疫站,住所地浏阳市澄潭江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湘,站长。委托代理人杨俊,法律顾问。原告刘子根与被告浏阳市澄潭江动物防疫检疫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子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贤佑,被告浏阳市澄潭江动物防疫检疫站的法定代表人刘湘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子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浏阳市澄潭江动物防疫检疫站迅速给付原告刘子根因被扣发的养老金12886.95元,并从2004年6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浏阳市澄潭江动物防疫检疫站辩称:1.原告刘子根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程序。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起诉。2.原告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自称自2000年8月至2004年5月间被告代发给原告等人的养老金持续少发,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才向法院主张权利,已超过申请诉讼的时效期间。3.被告发放养老金给原告是经原告认可的,并符合当时的政策和实际情况。原告提交的2000年至2004年退休工资表可以看出各月份的总工资及实发工资,均系经原告签字认可的。为了让被告的职工均受益,经全体职工一致同意,将退休职工发放的养老金用于缴纳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这样退休职工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在职员工的养老金问题也得以解决,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被告浏阳市澄潭江动物防疫检疫站系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举办的全额拨款型事业单位。2000年初,为解决浏阳市境内各乡、镇、街道畜牧水产站的数百名在职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当年1月7日召开关于畜牧水产站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协调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为:1.畜牧站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由于多种复杂原因,尚未得到彻底解决,需妥善解决;2.畜牧站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由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办理,以基层站为单位,根据自身财力分布实施,具备条件的站先行办理;3.对各站需向机关社保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即以各基层站投入和职工自身投入为主体,市畜牧兽医联站适当补贴一部分,市机关社保局适当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各站争取各乡、镇、街道财政支持解决一部分;4.畜牧站人员需自身负担的保险金,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其实际交纳的保险金额确定发放退休金。2000年1月12日,浏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局向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情况汇报》,其汇报的主要内容为:1.浏阳市全市乡镇畜牧站数百在职和退休人员,绝大多数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这些人员需补缴的保险经费数额大,多数站一时无法解决补保经费,除淮川站外的其他兽医人员,均已中断投保,社保机构于1997年5月停发了有关人员的养老金;2.全市畜牧兽医人员自参加工作至1999年12月31日应补的养老保险金为1113.1万元。为解决前述问题,浏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局提出几点建议:1.多部门协调、于2000年3月31日前完成;2.多方负担、解决补缴保险费问题,建议:畜牧局(含畜牧兽医联站)负担补缴保费的20%,各乡、镇、办事处负担10%,市机关社保局减免10%,其余应60%各站自行解决;3.对部分工龄较长、补缴数额较大、经济承受能力确有困难的,可采取核减工龄、现在少补保费、将来少领养老保险金的办法处理;4.各单位可视其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比例;5.各单位按规定参加和养老保险后,退休人员95年5月后应发养老金由社保局按时补发,今后,退休人员单位负担部分(即24%的部分)可以不缴,但社保局在下拨养老金时亦将相应核减;6.各单位要保证补缴保费一次性到位,并保证今后应缴保费按时足额到位,否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原告刘子根曾系被告浏阳市澄潭江动物防疫检疫站的差额事业编职工,刘子根已于2000年前自被告处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徐治力于2000年任被告浏阳市澄潭江动物防疫检疫站的站长,徐治力上任后,为解决被告在职及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参照其他单位并沿袭原有惯例,采取扣发退休人员部分养老金的办法,解决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让被告的全部人员在2000年8月起顺利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人员也可以领到部分退休工资。2000年8月至2004年4月期间,徐治力按月向刘子根在内的数名退休人员发放退休金,并按月制作《澄潭江畜牧水产站退休工资表(月份)》,该表的内容包括姓名、总工资、实发工资、签名,原告每月的实发工资均少于其总工资,刘子根在工资上的签名一栏签字。2003年6月份开始,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时任浏阳市澄潭江镇水产站站长的徐治力有多项经济问题。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初查:徐治力存在冒领已故职工陶长钦2000年8月至12月退休金4034元,并将该款交给陶长钦之子陶维科;举报中涉及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46840.76元的问题,该站已入账,未发现贪污挪用现象。调查结束后,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8月4日向浏阳市澄潭江镇人民政府作出浏检反贪2003第1号检察建议书,认为:“徐治力利用职务之便,冒领已故职工退休金4034元归个人所有,属贪污行为,但鉴于数额较小,本院决定不予立案。为维护稳定,严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议你单位将4043元从陶维科处收缴,上交本级财政,并针对群众反映开支过大等问题,对该站账目予以清查,妥善处理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并于8月底前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本院反贪污贿赂局。”2016年8月25日,群众微信发帖中有举报浏阳市澄潭江镇畜牧站原站长徐治力在任职期间,存在克扣养老金等问题,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发现网帖后,组成专项调查组,与何显耀、吴申根、徐治力、陶维科、徐钦建等人进行谈话,并到浏阳市澄潭江镇财政所及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档案室查阅有关资料。在进行调查核实后,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关于澄潭江镇畜牧站退休老同志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的回复》,该局回复:1.关于反映徐治力克扣养老金的问题。经该局核实,被告扣发退休人员部分养老金是通过站里职工认可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都是受益的,总工资和实发工资在每月发退休工资时退休人员都签字确认了的。2005年5月,以曾垂成、何显耀为代表,与时任站长徐治力一起,对退休职工养老金进行了清算,将结余养老金补发给了退休人员,何显耀等人均签字确认了。据2004年9月30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治力的询问笔录,2000年8月至2004年6月徐治力经手领取养老金为371346.12元,上交人社局养老金133488.91元,实发退休人员工资246334.36元。因此,群众的此点举报不实。2.关于联站费10900元的问题。经查阅澄潭江镇财政所有关票据,确认2001年兽医联站下拨10900元联站费已经入账,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和站内日常开支。因此,关于徐治力强占该10900元联站费的问题不实。3.关于售卖站房资金的问题。经查阅澄潭江镇财政所有关票据,2001年售卖站房3栋共计87000元,已作为站收入入账,用于交纳2000年8月前澄潭江畜牧站所欠社保局的养老保险及站内其他开支。4.关于2000年一次性上交人社局37403元的养老金的问题。此笔款实为37304.11元,该款已由澄潭江镇财政所入账,并非举报人反映的不知此款去向。5.关于利用职权吃空饷的问题。宋湘江等人已经被作出了相应处理:被调离澄潭江站,201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责令将全部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合计39723.64元上交局财务等处理。同时,徐治力被给予免除站长职务、2014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处理,并进行全局通报。信访人称局里2004年至2014年每年拨给宋湘江4万元是失实的,缺乏依据。6.其他问题。徐治力在2000年8月至2001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站长、管理站内养老金的办理,冒领已故职工陶长钦的退休金,于2001年分两次给了陶长钦之子陶维科,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已进行了调查,陶维科于2003年8月底将此款项上缴至澄潭江镇财政所。徐治力在明知退休职工陶长钦已故的情况下,未向社保中心及时报减,连续7个月在该中心以陶长钦名义领取退休金,违反养老金领取有关规定。该局认为,徐治力在担任澄潭江畜牧站站长期间,冒领已故职工陶长钦退休金4034元,发放给陶长钦之子陶维科,其行为已构成违纪,该局决定对徐治力予以政纪立案调查处理。原告认为,被告在2000年8月至2004年5月向原告的父亲刘子根发放退休金时,被告每月从中克扣了刘子根的部分养老金,遂于2017年2月20日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原告申请当天,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浏劳人仲字﹝2017﹞第1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仲裁委的该不予受理不服,遂于2017年2月27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情况汇报》,澄潭江畜牧水产站退休工资表,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关于澄潭江镇畜牧站退休老同志信访问题的处理情况的回复》,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浏劳人仲字﹝2017﹞第1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浏阳市澄潭江动物防疫检疫站系事业单位,原告刘子根系从被告处退休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前述“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即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的范畴。本案系因原告认为被告克扣其家属刘子根的退休金而产生的纠纷,并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并非法院人事争议审理的范畴。原告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告或被告的举办单位,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以此维护自身权益。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子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逢连审 判 员  李 德人民陪审员  田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辉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