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执字第31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市恒信实业有限公司,郑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执字第31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1号国宾写字楼605室。法定代表人:王金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饶市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书院路126号55幢103、203、303。法定代表人:郑金根,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郑乘,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市恒信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郑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5)信执字第3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上饶市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书院路126号56栋1-4(产权证号23××43)的房产,现因中院系首封,依法享有财产处置权,我院系轮候查封法院,为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变更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饶市恒信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书院路126号56栋1-4(产权证号23××43)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