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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连梅芳、连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梅芳,连丽平,陈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梅芳,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连丽平,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振国,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梅芳和被执行人陈振国、连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连梅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振国、连丽平偿还本金2150000元及利息20425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振国、连丽平全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将被执行人陈振国、连丽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连丽平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538弄29号房产正在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振国名下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京都商业城B座二层59.71号的房产已经福安市人民法院以(2015)安民初字第166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以上财产目前仍在处置过程中,暂无法取得分配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