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菅瑞与王奇、李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瑞,王奇,李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016号原告:菅瑞,男,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被告:王奇,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李欢欢,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2017年4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菅瑞诉被告王奇、李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菅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菅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菅瑞负担。审判员 谢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丹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