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秀维陈正友与刘世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维,陈正友,刘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维,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申请执行人:陈正友,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被执行人:刘世琴,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17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秀维、陈正友申请执行刘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世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及利息286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705元,承担执行费1,9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世琴于2017年8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秀维、陈正友140,579元(含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申请费1979元。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刘世琴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审判员  曾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佳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