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有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706民初1034号 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湖东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5757076131(1-1)。 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有军,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秀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肖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