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口支行、刘俊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口支行,刘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财保40号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口支行。负责人:陈月华。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刘俊勇,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口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俊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俊勇名下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口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魏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都坤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