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玉凤、齐丽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凤,齐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姜玉凤,女,汉族,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齐丽钦,女,汉族,1945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姜玉凤与被执行人齐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仓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姜玉凤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仓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李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汉鹏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