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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杰、姚轩诉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蒙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杰,姚轩,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88号原告:杜杰,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姚轩,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雄国,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三段50号。法定代表人:刘安春,公司经理。被告:蒙朗,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原告杜杰、姚轩诉被告友合集团四川友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蒙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杜杰、姚轩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杰、姚轩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杰、姚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杜杰、姚轩负担。审 判 长  何 斌人民陪审员  谢国海人民陪审员  巨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玥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