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天津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朱志强,黄昱皓,何琼霞,黄添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科技园风光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曾敬长,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志强,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审被告:黄昱皓,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台湾居民。原审被告:何琼霞,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黄添振,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台湾居民。原审被告:张忠文,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上诉人天津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志强及原审被告黄昱皓、原审被告何琼霞、原审被告黄添振、原审被告张忠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16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费由朱志强负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黄昱皓、原审被告黄添振均为台湾地区人员,故本案应比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2、本案诉讼标的额高达500多万元,诉讼标的额巨大且原审被告人数较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即使书面约定管辖,也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审法院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六种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属集中管辖范围,其他涉外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六种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公民之间发生的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担保、证券、期货、信托、合作、经营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六、涉外航空运输纠纷案件。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以上实行集中管辖的六种类型案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均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河北区,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天津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伋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