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常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常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号海外装饰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常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1层G层2067室(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郝伟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常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96元,减半收取4098元,由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雯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