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尚志市忠智农林有限公司诉尚志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志市忠智农林有限公司,尚志市人民政府,高文财,谷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志市忠智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表人汪国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表人孙德志,市长。委托代理人宋铭东,尚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侯继光,尚志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高文财。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谷俊青。尚志市忠智农林有限公司(下称忠智公司)诉尚志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忠智公司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3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5月8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忠智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国智,被申请人尚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宋铭东、侯继光,被申请人高文财、谷俊青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忠智公司申���再审称:原审判决遗漏了其关于撤销谷俊青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应当对遗漏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请求依法再审。尚志市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已经对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进行了认定,并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市政府已经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请求驳回忠智公司的再审申请。高文财提交意见与尚志市人民政府一致。本院认为,忠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338号行政判决��执行。审 判 长 张云强审 判 员 王宝奎审 判 员 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庆宇书 记 员 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