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延利与胡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利,胡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824号原告:宋延利,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胡明,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利与被告胡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延利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峥嵘审 判 员 王 元人民陪审员 吕义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覃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