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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延利与胡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利,胡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824号原告:宋延利,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胡明,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利与被告胡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延利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峥嵘审 判 员  王 元人民陪审员  吕义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覃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