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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根与宗水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根,宗水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313号申请人:王志根,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兴华街道三委12组。被执行人:宗水棕,女,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25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宗水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宗水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志根与被执行人宗水棕于2017年06月0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宗水棕在2017年6月6日给付王志根案件款10,000.00元。余款14,200.00元被执行人在2017年6月30日给付王志根。申请人王志根自愿放弃利息申请。二、执行费26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