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远县佳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家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佳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佳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火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家发,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佳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唐家发履行本案执行标的计人民币61125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家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版石镇营业所的账号为60×××25的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唐家发在安远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13×××43、13×××40的两个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唐家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版石镇营业所的账号为60×××25的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唐家发在安远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13×××43、13×××40的两个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