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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执25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乔某某、张某某、丰镇市兆福仕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张某某公正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张某,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乔某某,张某甲,丰镇市兆福仕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81执251号之七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负责人:屈霆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住丰镇市旧城区曹碾湾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厂区工农路13号院。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丰镇市旧城区马桥街楼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丰镇市旧城区马桥街楼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丰镇市新城区统建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丰镇市新城区统建巷。被执行人乔某某,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丰镇市巨宝庄镇二十五号村。被执行人张某甲,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丰镇市巨宝庄镇。被执行人丰镇市兆福仕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和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89年8月5日出生,住丰镇市旧城区曹碾湾巷。被执行人张某丙,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丰镇市巨宝庄镇。被执行人张某丁,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住丰镇市巨宝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乔某某、张某甲、丰镇市兆福仕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2017)呼蒙正证执字第6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银行150800049659XXXX账户内存款美元1223278.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康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