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国政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国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国政,男,193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再审申请人郑国政因起诉郑柏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2民终1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国政申请再审称,原(2004)锡民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错误,郑国政本次的起诉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裁定错误,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国政起诉要求返还的无锡市杨木桥村郑巷81号房屋权属,已经本院(2004)锡民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归郑柏生所有。现郑国政认为(2004)锡民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错误,重新起诉请求将该争议房屋判归其所有,属于重复起诉。原审对郑国政请求返还无锡市杨木桥村郑巷81号房屋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国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