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银河与邹长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河,邹长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47号申请执行人:张银河,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古县旧县镇旧县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邹长虹,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古县石壁乡三合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张银河与邹长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邹长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才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