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周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周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39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刘智达。委托代理人潘虹。委托代理人刘水清。被告周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周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对被告周娜的起诉。本案受理4714元,减半收取2357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易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盛玉珍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