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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海富通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海富通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天通橡塑有限责任公司,隋爱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161号。法定代表人赵曰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海富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苏庙村。法定代表人任汝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天通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大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小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隋爱民,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光市。被执行人XX,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37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及其配偶张玉刚名下的坐落于广饶县御景家园小区一期A13/3-201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燕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