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376号原告:白某某,又名白某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1张,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求。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告王某某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但因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经原告补充材料后,仍然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住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同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