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156号原告:赵某,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和某,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诉被告和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晓晓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人民陪审员 秦金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