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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156号原告:赵某,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和某,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诉被告和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晓晓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人民陪审员  秦金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