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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结生、李仪德、苏宗卓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结生,吴凯贞,李仪德,苏宗卓,任文锋,钟富枝,余池恒,陈丽容,麦森祥,梁林钊,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陈锦强,黄海健,胡伟国,麦国林,梁锡开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刑终5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结生,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敏儿、刘美珊,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凯贞,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仪德,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苏宗卓,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肇庆市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任文锋,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富枝,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余池恒,男,1973年7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丽容,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麦森祥,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梁林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颜加银,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连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梁富强,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锦棉,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谭原兴,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锦强,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海健,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胡伟国,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麦国林,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治安员,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梁锡开,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结生、李仪德、苏宗卓、任文锋、吴凯贞、钟富枝、余池恒、陈丽容、麦森祥、梁林钊、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陈锦强、黄海健、胡伟国、麦国林、梁锡开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粤2071刑初9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结生、吴凯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刘结生、吴凯贞,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刘结生、李仪德、苏宗卓、任文锋、吴凯贞、钟富枝、余池恒、陈丽容、麦森祥、梁林钊、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陈锦强、黄海健、胡伟国、麦国林、梁锡开在中山市利用赌博网站接受赌博投注,从中抽取佣金牟利。具体事实如下:一、被告人刘结生、李仪德、任文锋、吴凯贞、陈丽容、李锦棉、胡伟国、麦国林的犯罪事实:2012年开始,被告人刘结生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赌球、六合彩等赌博网站,并雇请被告人胡伟国为其管理、维护赌博网站的服务器,以提供网络赌博账号等方式发展被告人李仪德、吴凯贞等人为代理,由李仪德、吴凯贞等人寻找被告人任文锋、李锦棉等人作为下家,招揽参赌人员李某2、李某1、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进行投注赌博,开奖后结算输赢并收取提成。期间,任文锋从他人处取得高级别的网络赌博账号,并发展吴凯贞等人为代理,再由吴凯贞以提供下级网络赌博账号等方式发展被告人陈丽容等人作为下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过程中,被告人麦国林明知上述情况,仍协助妻子吴凯贞实施开设赌场,分拆下级账号及多次与上下家交收赌资的行为。经统计,被告人陈丽容收受投注约人民币206860元上交吴凯贞,吴凯贞收受他人投注人民币约1403240元后上交270150元给刘结生,上交1195970元给任文锋。而李锦棉收受投注人民币5万元上交李仪德,李仪德收受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7084990元以上并上交给刘结生。二、被告人苏宗卓、谭原兴、黄海健、梁锡开的犯罪事实:2014年开始,被告人苏宗卓从他人处取得网络赌博账号,后发展被告人谭原兴等人为其收受六合彩投注共约2万元,并雇请被告人黄海健长期为其通过网络赌博账号下单投注、协助记账等。被告人梁锡开明知是开设赌场,仍长期提供其位于中山市小榄镇乐安东四巷的房屋给被告人苏宗卓、黄海健开设赌场,从中赚取场地费、水电费等,且代参赌人员梁某2等人向被告人苏宗卓投注。经统计,被告人苏宗卓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5527630元,被告人黄海健记账本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491312元。三、被告人钟富枝的犯罪事实:2015年初开始,被告人钟富枝从上家麦炳棠(另案处理)处接受网络赌博账号后,通过电话等方式接受钟爱娟、“猪肉公”“南沙公”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通过网络赌博账号下注,从中抽取佣金,经统计其自行投注及收受他人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32万元。四、被告人余池恒的犯罪事实: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余池恒从上家麦炳棠(另案处理)处接受网络赌博账号后,通过电话等方式接受钟某、利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通过网络赌博账号下注,从中抽取佣金,经统计赌资数额累计40万元,其中收受钟某、利某的投注额20万元。五、被告人麦森祥的犯罪事实: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麦森祥从“阿某1”(另案处理)处接受网络赌博账号后,接受罗某等人的足球赛投注后通过网络赌博账号下注,并以电话等方式接受程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经查,被告人麦森祥于2015年7月30日至8月6日足球赛投注共计人民币191470元。经统计,被告人麦森祥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153176元。六、被告人梁林钊的犯罪事实:2014年年中开始,被告人梁林钊以电话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交给上家“阿某2”(另案处理),开奖后与投注人员、“阿某2”结算,并从中抽取佣金,经统计其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77201元。七、被告人颜加银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颜加银在其经营的中山市小榄镇万丰街万某百货店接受他人投注共约8万元,后交给“体彩店老板娘”(另案处理),开奖后与投注人员、“体彩店老板娘”结算,并从中抽取佣金,经统计其赌资数额为人民币8747元。八、被告人梁富强的犯罪事实:2012年7月开始,被告人梁富强从“排骨”处接受网络赌博账号后,通过电话等方式接受“阿某3”、“阿某4”、“阿某5”、“老板娘”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通过网络赌博账号下注,并从中抽取佣金,经统计其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68757元。九、被告人陈锦强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锦强从“阿镇”(另案处理)处接受网络赌博账号后,在中山市小榄镇星火村一间士多店内接受“阿某6”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后通过网络赌博账号下注,从中获利共约人民币2万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文检鉴定书、计算机勘查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三联收据、笔记本、账本、转账凭证、手机照片、电脑照片、户籍证明、证人阮某、张某、李某1、李某2、伍某、陈某1、陈某2、吴某、梁某1、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刘结生、李仪德、苏宗卓、任文锋、吴凯贞、钟富枝、余池恒、陈丽容、麦森祥、梁林钊、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陈锦强、黄海健、胡伟国、麦国林、梁锡开的供述等。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刘结生、李仪德、苏宗卓、任文锋、吴凯贞、钟富枝、余池恒、陈丽容、麦森祥、梁林钊、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陈锦强、黄海健、胡伟国、麦国林、梁锡开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或单独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刘结生、李仪德、苏宗卓、任文锋、吴凯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作案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其中被告人刘结生、李仪德、苏宗卓、任文锋、吴凯贞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钟富枝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余池恒、陈丽容、麦森祥、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黄海健、胡伟国、麦国林、梁锡开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宗卓、吴凯贞、钟富枝、余池恒、麦森祥、梁林钊、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陈锦强、黄海健、梁锡开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丽容、胡伟国、麦国林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富枝、余池恒、陈丽容、麦森祥、梁林钊、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陈锦强、黄海健、胡伟国、麦国林、梁锡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结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李仪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苏宗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任文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吴凯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钟富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余池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陈丽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麦森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梁林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十一、被告人颜加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十二、被告人梁富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十三、被告人李锦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十四、被告人谭原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十五、被告人陈锦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十六、被告人黄海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十七、被告人胡伟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十八、被告人麦国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十九、被告人梁锡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二十、缴获的作案工具、赃物等财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上诉人刘结生及其辩护人提出:1.认定刘结生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雇请胡伟国管理、维护的证据不足;2.认定吴凯贞收受投注金额270150元、李仪德收受投注金额7084990元后上交刘结生的证据不足;3.刘结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综上,请求二审对刘结生减轻处罚。上诉人吴凯贞上诉提出:1.其仅是居中赚取利润的中间人,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2.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3.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没有犯罪前科,获利极少。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结生、吴凯贞及原审被告人李仪德、苏宗卓、任文锋、钟富枝、余池恒、陈丽容、麦森祥、梁林钊、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陈锦强、黄海健、胡伟国、麦国林、梁锡开开设赌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刘结生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上诉人刘结生供认其交给李仪德赌博账号并给李仪德返点利益,其从中赚取差价,李仪德、吴凯贞均是其下级代理,其亦曾租赁服务器后,雇佣胡伟国帮其安装、设置六合彩赌博网站放上互联网;原审被告人李仪德证实通过从刘结生处获得赌博账号收受张某、李某1、李某2等人赌博投注,定期与刘结生结算从中赚取佣金;上诉人吴凯贞证实从刘结生处获得赌博网站账号后,发展下家赚取抽水差价,并记录在笔记本上;原审被告人胡伟国供认其帮助刘结生安装、维护用于六合彩、赌球的服务器,期间发现该服务器有20至30个账户正在使用,每期投注额大概在50万元人民币;证人阮某证实刘结生做过六合彩的庄家;原审被告人李锦棉及证人张某、李某1、李某2证实通过李仪德提供的赌博帐号进行投注;并有缴获的笔记本、账本及计算机勘查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手机照片、银行流水清单等证据在案作证。综上,原判据此认定上诉人刘结生建立赌博网站,认定李仪德、吴凯贞上交刘结生的赌资数额为刘结生涉案累计赌资数额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上诉人刘结生及其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不予采纳。2.上诉人刘结生归案后供述避重就轻,未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刘结生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如实供述罪行的意见亦不予采纳。3.经核查,中山市看守所复函本院称至今未收到相关办案机关关于上诉人刘结生检举线索查实的回复,对上诉人刘结生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表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吴凯贞所提上诉意见,经查:1.上诉人吴凯贞分别从刘结生、任文锋处获得赌博帐号后,积极发展下家投注赚取抽水差价,接受投注金额大,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对上诉人吴凯贞所提其属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2.原判根据上诉人吴凯贞供述的账本记录交收情况,以从其处缴获的账本统计其累计涉案赌资数额,根据该数额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犯罪情节严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所提认定其构成情节严重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犯罪,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根据上诉人刘结生、吴凯贞涉案赌资数额、所起作用及认罪态度等犯罪情节,分别判处刘结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吴凯贞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均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刘结生、吴凯贞及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结生、吴凯贞、原审被告人李仪德、苏宗卓、任文锋、钟富枝、余池恒、陈丽容、麦森祥、梁林钊、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陈锦强、黄海健、胡伟国、麦国林、梁锡开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或单独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刘结生、李仪德、苏宗卓、任文锋、吴凯贞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缴获的作案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上诉人刘结生、吴凯贞、原审被告人李仪德、苏宗卓、任文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钟富枝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余池恒、陈丽容、麦森祥、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黄海健、胡伟国、麦国林、梁锡开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苏宗卓、吴凯贞、钟富枝、余池恒、麦森祥、梁林钊、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陈锦强、黄海健、梁锡开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陈丽容、胡伟国、麦国林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钟富枝、余池恒、陈丽容、麦森祥、梁林钊、颜加银、梁富强、李锦棉、谭原兴、陈锦强、黄海健、胡伟国、麦国林、梁锡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结生、吴凯贞及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萧志锋审 判 员  裴 涛代理审判员  吴楚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