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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平源、连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平源,连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林平源,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连国忠,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申请执行人林平源与被执行人连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平源因被执行人连国忠未履行支付欠款45000元的义务,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连国忠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连国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