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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鹏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威望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鹏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市威望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鹏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组织机构代码:68964090-4。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峰,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威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68638-3。法定代表人李玉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江苏鹏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威望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鹏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上诉人江苏鹏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鹏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志平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