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达信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淑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恒达信蕾物业有限公司,郭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恒达信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定代表人,郭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郭淑英,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恒达信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淑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辽0124执1246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志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