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某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刑初5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1,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碧流台镇二八地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列为网上追逃,于2017年3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辩护人徐某,内蒙古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1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香、李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孙付臣与杨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于2013年7月30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同日保全了杨振家山羊130只,绵阳140只;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下达了(2013)巴民初字第372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振赔偿原告孙付臣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8000元;孙付臣伤残赔偿金待伤残评定后再另行处理。原查封财产不予解封,继续有效。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1为偿还因赔偿孙付臣医疗费所欠债务,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将人民法院查封的40只羊变卖(另有两只羔羊)得款24000元。孙付臣伤残评定后又就该部分诉求提起诉讼,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下达了(2014)巴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振赔偿孙付臣伤残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13248.77元。此判决生效后,发现报告人孙某1已将查封的40只羊变卖,并逃往外地打工,致使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案发后,被告人孙某1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审理另查明,2013年7月30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孙付臣的申请下达了(2013)巴民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杨振家的山羊130只,绵阳140只;并于当日进行了送达,在查封当时,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对杨振及其妻子孙某1进行了调查,调查笔录中杨振及其妻子孙某1均称270只羊,自家只有40只羊,其余为孙某1哥哥孙峰的。调查笔录同时告之,不得变卖、转移。2014年7月31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2014)巴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振赔偿孙付臣伤残赔偿金及其他费用113248.77元。2015年5月1日孙付臣申请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了包括拘留杨某1强制措施,但终无法执行。在本案庭审前,被告及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孙付臣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孙付臣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孙某1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转办函、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调解书(副本)、民事判决书(副本)、申请执行书、立案审批表、拘留决定书、送达回证、户籍证明、执行收据、谅解书。证人孙某2、陆某、梁某、陈某1、陈某2、杨某2、杨某1人证言、查封笔录、调查笔录;被告人孙某1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1明知其所有的40只羊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将其予以变卖,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履行法定赔偿申请执行人孙付臣的义务,并取得了孙付臣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孙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认定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1如实供述罪行,已履行了法定给付案件款义务,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1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