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彩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李彩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12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伟、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彩容,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对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中,首部部分载明的被告李彩容的住址和身份证号有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被告:李彩容,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1号,身份证号:42052519810802002X”更正为“被告:李彩容,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京东大道818号30栋1单元303室,身份证号:”。审 判 长 孔庆波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人民陪审员 马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