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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5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味之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味之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493号原告:北京味之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轻纺服装产业基地金盛大街6号院18号。法定代表人:周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勇,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杨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负责人:张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味之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味之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味之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味之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味之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翡审 判 员  刘世红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