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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宇翔与巫柏明、蔡群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翔,巫柏明,蔡群兰,巫金霖,曹焕想,兰开连,曹孟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299号之一原告:朱宇翔(曾用名:朱玉丰),男,201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法定代理人:朱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蓉,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巫柏明,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被告:蔡群兰,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被告:巫金霖,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连城县。被告:曹焕想,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被告:兰开连,女,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被告:曹孟发,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长汀县,原告朱宇翔与被告巫柏明、蔡群兰、巫金霖、曹焕想、兰开连、曹孟发法定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朱宇翔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宇翔以与六被告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同时六被告已经支付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宇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084元,由朱宇翔负担。审判员  罗志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俞丽蕙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