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尔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尔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93号之一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金成嘉南公寓会馆一楼。法定代表人张桂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季萍,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尔祥,男,汉族,1953年3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尔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新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陈艳园人民陪审员 周桂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