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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魏廷栋与王崇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廷栋,王崇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504号原告:魏廷栋,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王崇庆,男,193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廷栋诉被告王崇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廷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廷栋负担。审判员  郑佩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梦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