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寿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江涛、寿光市明鑫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江涛,寿光市明鑫助剂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波,寿光市天祥加油站,李树文,张秀芝,张炳丽,单连欣,王金海,吴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281-1号申请人:赵江涛,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寿光市明鑫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洪波,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洪波,女,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寿光市天祥加油站。住所地:寿光市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3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树文,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树文,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系寿光市天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张秀芝,女,1968��11月9日生,汉族,寿光市建设局职工。被执行人:张炳丽,女,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单连欣,男,1962年4月30日生,汉族,系中国银行寿光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王金海,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吴炳兵,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原寿光市。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9日审结,本院作出的(2009)寿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10年3月5日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树文所有的、登记于其妻李秀荣名下的、位于寿光市洛城街办(寒五路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寿房权证洛城私字第××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汉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英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