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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聪明与陈明中、陈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聪明,陈明中,陈碧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115号原告:张聪明,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明中,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碧阳,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张聪明与被告陈明中、陈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张聪明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聪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张聪明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