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凯君与张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君,张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239号原告:陈凯君,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思斌,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丹,福建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妹,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凯君与被告张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凯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凯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凯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计1186.5元,由陈凯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