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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凯君与张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君,张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239号原告:陈凯君,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思斌,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丹,福建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妹,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凯君与被告张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凯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凯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凯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373元,减半收取计1186.5元,由陈凯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