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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5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朴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朴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5民初21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朴某,男,朝鲜族,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刘某与朴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0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路 清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梁奉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雁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