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5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朴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朴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5民初21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朴某,男,朝鲜族,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刘某与朴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0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路 清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梁奉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雁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