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小清与钟劲、魏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清,钟劲,魏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2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小清,男,住龙川县。被执行人钟劲,女,住龙川县。被执行人魏志涛,男,住龙川县。刘小清与钟劲、魏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岀的(2016)粤162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钟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小清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被执行人魏志涛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钟劲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劲住址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魏志涛的工资帐户。申请执行人刘小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钟劲、魏志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刘小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7)粤1622执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被执行人钟劲、魏志涛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仕平审判员 胡群生审判员 骆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邝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