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执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成都大华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大华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大有鞋业有限公司,吴夕帆,XX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0130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大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海科路,组织机构代码:20245836-X,法定代表人胡淑琼。被执行人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簇桥簇马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032731-6,法定代表人XX国。被执行人成都大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路,组织机构代码:66302664-X,法定代表人吴夕帆。被执行人吴夕帆,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XX国,男,汉族,1949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成都大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大有鞋业有限公司、吴夕帆、XX国其他案由一案。执行标的40266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大有鞋业有限公司、吴夕帆、XX国财产无法处置,将本案并入其他案件进行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02662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大有鞋业有限公司、吴夕帆、XX国尚欠申请人成都大华实业有限公司4026620元。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雷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