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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复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冀01执复101号复议申请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建安街51号。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娟,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育锋,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冀0109执488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2016年9月6日,客户“杜翠玲”到邯郸永年苗庄信用社开立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金额20万元整,该笔存款核心账号为“03×××82”,因其他情况,办理的开户业务未完全成功,核心账务系统将账号“03×××82”与客户杜翠玲的关联关系进行了删除,但操作数据存储系统实时获取了该条记录。在该关联关系删除后,客户“孔凡玺”到邯郸永年苗庄信用社开立借记卡个人活期存款,金额100元整,按照账户生成规则,核心账务系统自动将与“杜翠玲”删除关联关系的账号“03×××82”重新分配给孔凡玺使用,操作数据存储系统实时获取了该条记录。由于以上数据存储系统发生的错误,导致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结算部查询孔凡玺存款情况,查询系统显示孔凡玺有“03×××82”两个账号,余额分别为28.95元和20万元,而正常情况下,一个账号只能对应一个余额,由此也可看出数据存储系统发生了错误。孔凡玺从未在“03×××82”账号存入过20万元。因此,2017年4月5日法院冻结孔凡玺账户上只有28.95元便是联社综合业务系统记载的客观真实数据,永年联社苗庄信用社已经依法对法院的执行公务及冻结、查询账号行为给予了全部协助,并未拒绝协助。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冀0109执488号罚款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经审查查明,牛立红与王文现、张玉彩、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牛立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2015年10月29日将该案指定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武红义、孔凡玺为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向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苗庄信用社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孔凡玺在苗庄信用社开立的账号为62×××50(03×××82)的110万元存款,苗庄信用社当日出具回执,已冻结28.95元。2017年4月7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邯郸审计中心查询孔凡玺开立的账号03×××82存款情况,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邯郸审计中心出具了回执,回执载明孔凡玺的03×××82账号有两个余额,一是28.95元,另一个为20万元。而孔凡玺其他账号均为一账号对应一个余额。2017年4月13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9执488号罚款决定,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冻结担保人孔凡玺在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苗庄信用社(账号为03×××82、卡号为62×××50)20万元存款时,该信用社以种种理由不协助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罚款300000元,限在2017年4月30日前交纳。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河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关于对邯郸永年联社客户账户信息相关事项的答复意见,河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认为孔凡玺的03×××82账号存款余额出现了数据错误,该账号实际余额为28.9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以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苗庄信用社拒不协助冻结存款为由,却对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苗庄信用社的上级单位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罚款,无法律依据。另,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号,正常情况下,一个账号对应一个存款余额。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邯郸审计中心查询孔凡玺开立的账号03×××82存款情况,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邯郸审计中心查询结果该账号显示两个存款余额,河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认为属于数据错误,孔凡玺的账号03×××82存款余额应为28.95元。综上所述,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执488号罚款决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执488号罚款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