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新中与江苏泰宏减速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中,江苏泰宏减速机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164号原告:周新中,男,195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江苏泰宏减速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丁建华。原告周新中与被告江苏泰宏减速机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