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家顺摩托车行与陈应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顺摩托车行,陈应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741号原告:家顺摩托车行,住所地贵州省盘县老屋基加油站对面(老屋基所),注册号520202600174008。经营者:王桂英,女,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陈应良,男,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家顺摩托车行与被告陈应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家顺摩托车行于2017年6月5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车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顺摩托车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家顺摩托车行负担。审判员 郭 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令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