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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家顺摩托车行与陈应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顺摩托车行,陈应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741号原告:家顺摩托车行,住所地贵州省盘县老屋基加油站对面(老屋基所),注册号520202600174008。经营者:王桂英,女,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陈应良,男,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家顺摩托车行与被告陈应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家顺摩托车行于2017年6月5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车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顺摩托车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家顺摩托车行负担。审判员 郭 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令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