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9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云华与沐川县恒基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华,沐川恒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183号原告:吴云华,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忠友,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系原告之子。被告:沐川恒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法定代表人:游应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华与被告沐川恒基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云华的爱人李金珍向本院申请宣告吴云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彭淑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