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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5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曹某1、王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曹某1,王某2,曹某2,曹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5983号原告:王某1,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明,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1,男,193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某2,女,194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曹某2,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曹某3,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曹某1、王某2、曹某2、曹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