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执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许科峰申请原金香等6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科峰,原金香,王新闯,王心圆,张小艳,王拥军,王社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许科峰,男。被执行人原金香,女。被执行人王新闯,男。被执行人王心圆,女。被执行人张小艳,女。被执行人王拥军,男。被执行人王社教,男。本院在执行许科峰申请执行原金香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原金香名下的房产及收割机,被执行人王新闯、王心圆名下的房产,车辆,被执行人王社教名下的车辆及被执行人王拥军名下的存款依法进行了查封、冻结、扣划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新闯、王心圆、王社教、王拥军、张小艳达成执行和解,并以现金方式履行358455元。被执行人王新闯、王心圆名下的房产经司法拍卖流拍后王新闯、王心圆同意用自己名下的房产以物抵债354800元。该案件申请���行标的800000万元,已履行713255元,对该案件剩余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书面申请该案件在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薛冬平 来源: